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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转让

英国外观专利注册详细介绍

小编

1.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有三个分支,分别为英格兰和威尔士体系、北爱尔兰体系和苏格兰体系,三个体系各自有不同的司法设置。

   英国最高法院与法院体系(英语原文)

  英国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受理来自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受理来自苏格兰的民事上诉案件。


  北爱尔兰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制度相似,以下主要介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体系及诉讼程序。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度,但分为四级法院系统,分别为郡法院(County court)、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和英国最高法院,不过每级上诉均需上诉对象法院或本级审理法院的同意(permission)。高等法院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大法官庭又下设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和专利法庭。

   专利、注册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侵权案件管辖:

  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或专利法庭上诉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

   其他非技术类案件管辖:

  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或大法官庭上诉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   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PEC)旨在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解决知识产权——主要为专利、商标、假冒、外观设计和版权——纠纷的司法途径。与适用于专利法庭和大法官庭的诉求相比,IPEC负责处理用时较短、案情较简单、案值较低的诉讼请求。

  为实现这一目标,IPEC制定了独特的程序——多轨程序和小额索赔程序,并规定了涉案金额上限和讼费规则。多轨程序用于处理损害不高于50万英镑的案件,法院将根据争议的性质发出讼费令(costs order),上限不超过5万英镑。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案值不超过1万英镑的案件,讼费令也受到严格限制。

   专利法庭审理IPEC不予受理的所有涉及专利、注册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权的案件,大部分与侵犯或撤销英国专利和欧洲专利有关。尽管专利法庭审理涉及所有技术领域的案件,但最常见的领域是制药、生物技术和电信。技术上最复杂的案件由两名拥有科学学位并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官审理。

   与专利、注册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和植物品种权有关的案件由上述两个法庭负责处理,与其他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共同体商标(Community Trademark)、假冒、商业秘密和版权——有关的案件可由大法官庭本身、IPEC或设有大法官庭地区登记处(Chancery District Registry)的郡法院听证中心(County Court hearing centre)审理。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

  版权侵权救济

  《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6章规定的版权侵权救济有:临时禁令(包括搜查令、冻结令等)、交付侵权物品、没收侵权物品、对服务提供商发出禁令、侵权损害赔偿或利润报账并归还,以及补偿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注册商标侵权救济

  《1994年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救济有:损害赔偿、禁令、利润返还以及其他侵犯财产权可能获得的救济(第14条);法院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的,可以命令移除侵权标志或销毁侵权产品、材料、工具等,如若不遵守该命令或法院认为侵权人可能不遵守该命令的,可以命令将侵权产品、材料、工具等交付给其他人来移除侵权标志或销毁(第15条);注册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侵权产品、材料或工具等交付给自己或其他人,并向法院申请销毁或自己没收等(第16条、第19条)。

  注册外观设计侵权救济和外观设计权侵权救济

  《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规定侵犯注册外观设计权的侵权救济有:损害赔偿(被告有权证明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外观设计得到注册的,不得判处损害赔偿)、禁令、利润归还以及其他侵犯财产权可以得到的救济(第24条A);交付侵权物品令(第24条C)、处理侵权物品令(第24条D)。

  《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规定侵犯外观设计权享有的侵权救济有:损害赔偿、禁令、利润归还以及其他侵犯财产权可以得到的救济(第229条至第235条)。

  专利侵权救济

  《1977年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享有的专利侵权救济有:临时禁令(法院决定,考虑因素包括事情是否紧急严重,授予或不授予禁令是否会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和对象)、终局禁令、损害赔偿(无惩罚性赔偿)、命令销毁或交付侵权商品等。


  英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统一由皇家刑事法院(Crown Court)进行审理,主要涉及版权、商标、外观设计以及不正当竞争。

  英国皇家检控署(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地方检察官、北爱尔兰检察署(The Public Prosecutors Service for Northern Ireland)以及苏格兰皇家办公室和地方检察官服务署(Crown Office and Procurator Fiscal Service for Scotland)负责根据其诉讼经验起诉犯罪嫌疑人。其中,CPS负责起诉已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方和其他调查组织调查的刑事案件。CPS 是独立的,其决定独立于警察和政府。

法律依据

   《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107、198、296 ZB和297条,其中第107和198条已经由《2017年数字经济法》被修订

   经《2014年知识产权法》修订的《1949年注册设计法》 

   《1994年商标法》第92条

  在英国,专利侵权是民法问题,而非刑法问题。

  就外观设计而言,要判某人有罪,必须证明他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知道)某一外观设计已被注册的情况下,未经该外观设计所有者的同意,在业务——包括使用、营销、出口、进口或储存——过程中故意复制该设计。这种故意复制还必须导致产品与相关设计完全一样,或者仅略有改动。

  就商标假冒而言,假冒发生在被告(其本身可能涉及也可能不涉及商标的使用)作出虚假陈述,导致索赔人业务或商誉受损的情况下。

  为确立《商标法》第92 条第(1)款(a)项下的罪行,检察官必须证明:

  (1)在涉嫌犯罪发生之日,该商标已注册,并且注册已经公布;或者,如果它不是商标,则该标志应在英国享有声誉,并且该标志被使用将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正在或将会伤害该标志的显着特征或声誉。

  (2)被告实施了第92 条第(1)款(b)项或(c)项描述的行为。

  (3)商标权利人不同意。

  (4)注册商标被用作商标。

   《2006年反欺诈法》

  《反欺诈法》规定了欺诈罪。此外,它还规定了制造(或拥有)用于欺诈(或与欺诈有关)的物品以及制造(或供应)用于欺诈的物品的罪行。欺诈可以延伸到销售假冒商品本身,特别是如果谎称是真品进行出售,或以与真品相同的价格出售。此外,拥有、使用或销售芯片或复制设备也可能导致违反《反欺诈法》的犯罪行为。

   《2010年录像法》第9至14条

  《2010年录像法》替代了《1984年录像法》,它适用于所有视频媒体,包括CD和DVD。该法吸收了《1984年录像法》的规定,以帮助对视频作品进行分类和标记。

   没收(Confiscation)和《2002年犯罪所得法》

  如果某人涉嫌犯有知识产权犯罪,并且该人还涉嫌在英国隐瞒(conceal)、伪装(disguise)、转化(convert)、转移(transfer)或藏匿(remove)其犯罪所得财产,检察官将会考虑适用《犯罪所得法》第327条(洗钱)。

  《2001年刑事司法和警察法》第50和51条允许警方在无法在现场完成检查、搜查或区分(separation)程序的情况下扣押和移走财产。

  商标、版权、录像和衡平立法中有关于没收物品的具体规定。任何与“相关”罪行有关的货物、材料或物品应当为某人所有时,该人可申请没收令。申请可以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或以起诉的方式提出。

  根据《2000年刑事法院(量刑)法》第143至145条,当被定罪的被告人被合法扣押或由被告人管有或控制的财产被用于(或计划用于)实施犯罪(或协助实施犯罪)的目的时,法院可下令剥夺该财产。

   2012年伦敦奥运会和残奥会立法,或类似适用于全球赛事的法律

  与2012年伦敦奥运会以及残奥会相关的所有官方名称、短语、商标、标志和设计(统称为奥运会标志)以多种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竞赛标志受到注册商标、版权、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和普通法的综合保护。

   普通法串谋诈骗罪(Common Law Offence of Conspiracy to Defraud)

知识产权犯罪

法律依据犯罪行为刑事处罚

版权犯罪

《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

制作、处理侵权物品(第107条)

最高处10年监禁和/或罚金

非法制作、处理或使用录音(第198条)

最高处10年监禁和/或罚金

非法制作、销售、进口用于规避技术措施设备或服务等(第296条ZB)

最高处2年监禁和/或罚金

非法接收广播节目(第297条)

最高处5000英镑罚金

制作、销售、进口、公开宣传非法解码器等(第297条A)

最高处10年监禁和/或罚金

商标犯罪

《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

为了自己、他人获利或对他人造成损失,未经权利人同意,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可能导致混淆的相似商标等(第92条)

最高处10年监禁和/或罚金

外观设计犯罪

《1949年注册设计法》

未经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作、提供、上市、使用、进出口或为了上述目的存储注册外观设计产品(第35条ZA)

最高处10年监禁和/或罚金

不正当竞争犯罪

《2006年反欺诈法》

为了自己或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给他人造成损失或损失风险而虚假陈述(第2条)、制作或供应用于欺诈的物品(第7条)

最高处10年监禁和/或罚金

持有用于欺诈或与欺诈相关的任何物品(第6条)

最高处5年监禁和/或罚金

  更多内容,可参见英国政府官方网站。


  根据《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英国设立了版权裁判所(Copyright Tribunal),负责解决全英国范围内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使用人之间的许可纠纷。版权裁判所不处理涉及侵犯版权或盗版作品的案件,这些问题由民事法庭处理。裁判所判决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部分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如在苏格兰,则上诉至苏格兰民事高等法院)。

   电子邮件:copyright.tribunal@ipo.gov.uk

   咨询电话:+44 (0) 207 034 2836

UKIPO纠纷解决服务

  听审(hearing)

  UKIPO可以审理有关权利归属、权利有效性等纠纷,不服UKIPO决定的案件可以上诉至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或大法官庭。

  调解(mediation)

  适用范围:侵权纠纷、许可纠纷、基于相对驳回理由提出的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专利归属纠纷,但不包括商标显著性纠纷、基于绝对驳回理由提出的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涉及UKIPO决定的纠纷。

  适用条件:双方须先达成同意调解协议。

  方式和地点:面对面调解或者电话调解均可。面对面调解的话,调解员可前往英国任何地方进行调解,双方也可免费使用位于西威尔士纽波特市的调解中心房间。

   电子邮件:mediation@ipo.gov.uk

   咨询电话:+44 (0) 1633 814000,0300 300 2000(英国国内)

  专业意见书(opinion)

  UKIPO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专利侵权、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有效性、注册外观设计有效性纠纷作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业意见,该意见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协商或决定是否采取法律程序,UKIPO也可以根据该意见作出撤销某项专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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