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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厅基金[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小编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可能是目前大家都值得关注的知识,在此平克曼知产对该问题进行全面的解答,同时也将会围绕四川省科技厅基金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律法规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较多的法律法规

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法》、《国防专利条例》、《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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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密码如何找回?

他说在九月一日过后再打资助中心的电话让他帮你重置一下就可以了。 如果是第一次登录的话密码就是身份证号后大多数人设置密码一般都是设置的常用密码。或者注意一下密码大小写,全半角关系。有的也可以使用电话或者是邮箱地址找回密码的功能。我用磁盘加锁专家软件也是忘记密码后联系客服解决的,收到密码提示后,发现也是自己常用的密码,可能是自己输入的时候不小心按到旁边键导致密码错误。所以还可以先把密码输入到记事本上。

专利管理系统专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江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专利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随着知识经济、新经济、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专利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权和无形资产,更是重要的竞争资源,同时,也是独占权利者参与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开路先锋和坚强后盾。专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背景在全球化竞争的市场态势下,专利作为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的体现方式之一,对于企业的价值,就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和专利的管理,是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跨国企业巨头通过在我国悄然地进行专利战略布局,巧妙地争夺在中国的专利权,加强对产业链的控制力,以期获取超额利润。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提案和专利的管理体系。专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工作现状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相对于企业日益增长的企业研发能力来说,企业在整个知识产权管理较为落后,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中的重中之重——专利信息的管理,目前仍采用传统模式,信息记录、文件传输、审批、报表统计等大部分工作仍依靠人工完成,办理人常常需要重复填写多种表格、往返奔波于多个部门,使整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地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管理成本越来越多,管理难度也越来越高。专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面临困难企业内部有多少专利?每一项专利申请覆盖了哪些国家,其有效期到什么时候?每年企业在专利申请、专利维持方面需要缴纳多少费用,能否享受减免?如何有效的对专利各种时限进行管理和及时提醒?专利申请阶段该做哪些事情?准备哪些材料?各方如何有效沟通?专利运用实施能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效益和价值?专利信息数据统计、报送不便专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解决思路•借助公司多年来企业信息化的经验,实现专利信息在企业内部、各个环节之间的流转,实现专利生命周期的全程管理专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建设目标为了打破传统管理模式对企业发展形成的桎梏,促进该企业科技、经济同步发展,企业需要建立一套专利管理系统,全面系统地对专利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多纬度的管理。专利管理系统针对不同用户单位实际情况,实现从专利提案、专利申请、专利维持到专利运用的全过程管理,突出了专利工作台、费用管理、期限预警、统计查询等功能的应用,协助您打造高效、协同的企业专利管理模式,助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专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建设原则在遵守先进性、可靠性、实用性、安全性、易使用性、开放性、有限开源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等信息化基础原则之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标准、整合资源工作协同、知识共享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优化程序、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实时跟踪专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应用架构面向接口编程,系层次清晰,易升级、统安全性、性能更维护高组件式开发,功能易扩展完全遵循行业标准专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应用部署可采用单机部署和分布式部署两种部署方式,单用户的专利管理系统采用单机部署的方式,多用户的专利管理系统采用大集中模式进行部署。大集中部署模式:系统的管理维护采用分级授权管理,把管理工作分解到各个分支机构、部门去,设置各分支机构自己的系统管理员,使他们能够在本分支机构完成组织、角色、用户等管理工作。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单位和个人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公安、商务、广电、工商、新闻出版、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扶助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展专利维权。第七条 建立专利转化应用激励机制,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的运用水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和重点行业产业专利数据库,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推进专利技术交易服务,加速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培养专利管理人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制定专利战略,建立专利管理制度。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专利法律、法规等专利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和参与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第二章 专利促进与保护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引进、购买、申办专利技术、产品、设备等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按照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和折旧、摊销处理;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鼓励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立项、考核、验收的指标之一;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优先支持的条件之一。

认定和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应当将专利权的拥有数量与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第十二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和主要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专利,省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依法决定在批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及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在取得专利许可使用费后三个月内从专利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专利权转让的,应当在取得专利权转让费后三个月内从专利权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因维权获得专利损失赔偿金的,应当在取得赔偿金后三个月内从专利损失赔偿金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五)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报酬。

奖励和报酬可以采取定额方式或者其他形式一次性给付,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国有企业对专利的奖励和报酬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200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凡从事与专利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 经济贸易、科技、公安、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第五条 鼓励申请人对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研究开发成果申请国内、国际专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职务发明申请专利之前,与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私自进行转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扶助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第六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团体、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专利技术鉴定机构进行专利技术鉴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二)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申请国家扶持、投资的科技项目;

(四)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第八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标记的标注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九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当事人应当向审批机关和传播单位提供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在当年有效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被许可方还必须提供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冒充专利的产品或方法做广告。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提供条件。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种形式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专利资产的评估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执行。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依法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第十二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市(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纠纷。

对前款第(二)项所述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调解或者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示事项、事实根据;

(三)当事人无仲裁协议并且一方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成都专利补助如何办理?怎么申请官费资助?

根据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第六条 (资助条件)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

2.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3.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在次年12月31日前办理。

4.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800元/件的资助。

2. 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

3. 对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公开后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10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4000元/件的资助。

4.对符合上述第2、3条规定,且是向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年度非同一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超过20件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 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的资助;

2.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三)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证明材料:

1.中国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

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4.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三)权利人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企业提供近三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和社团提供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与之核对。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专利资助的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登录“成都科技网”()或“成都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进入成都市专利资助申报系统注册登记,提出资助申请,经过网上初审合格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至成都市政务中心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二)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注明办理时间,在专利证书原件(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交窗口负责人审批。

(三)审核批准。窗口负责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资助申请,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予资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对经窗口审核的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审批。通过复核、审批的资助申请交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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