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广大粉丝的要求,同时也为了能将更多的知识解答带给大家。因此今天小编跟大家谈到的是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的问题,文中也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本文对您起到更多帮助意义。还望您能多多关注分享本站。我们也会将更多好文带给您。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正文回答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二、分析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功能:
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 科技企业 孵化器 ,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 孵化器 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 孵化器 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 孵化器 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 孵化器 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 孵化器 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它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中文名
科技企业孵化器
作用
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
意义
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结构
项目招商部 产业服务部
组织结构
其组织结构通常分为:
(1)项目招商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企业进驻审批,收集各类科技、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推荐投资合作项目,翻译,三资企业工商注册服务等。
(2)产业服务部:企业生产、科研、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知识产权、标准化等全过程服务,内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一条龙"服务,进驻企业毕业认定,协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各类项目的申报,研究企业发展模式,指导和培训进驻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做好企业数据统计,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等。
(3)综合服务部:对外宣传,接待,文秘,档案,内部财务管理,信息调研,内部管理等。
(4)物业管理部:孵化基地的水、电、设备、环境卫生、保安、企业策划等一系列物业后勤配套服务。
(5)信息部:孵化基地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一个成功的孵化器离不开五大要素:共享空间、共享服务、租用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扶植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帮助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长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img]孵化器公司可以申请科技型企业吗
孵化器公司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高新技术企业要看有无国家颁给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申请成为上海嘉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有什么条件?
上海嘉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由市里面审批的。介绍:
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行动纲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科技大会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高增长质量,培育一批名企、创出一批名牌、造就一批名人,推动全区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特修订本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和推动,全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有发展优势、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率大的小巨人企业,辐射并带动全区企业向产业链布局、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经营、现代化管理方向发展,不断推动我区经济可持续增长。
(二)工作目标
鼓励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以领军企业带动产业集群,通过产业集群形成产业特色。发挥强势产业的带动效应,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从根本上提高我区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到2010年,培育100家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在国内外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小巨人企业。
(三)具体目标
经过培育和扶持,到2008年,年销售收入超2亿元的小巨人企业达到70家;到2010年,达到1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小巨人企业20家,超10亿元的小巨人企业10家以上。
二、培育对象及条件
(一)在嘉定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上年度交纳地方的税收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并具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和较好的融资信誉;
(三)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市的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有较高品牌效应和经济效益;
(四)企业实行现代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和安全生产A级信用企业评定;
(五)工业企业年科研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活力,成长性好,有综合竞争优势;
(六)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左右,销售利润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服务行业企业的年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经过几年的滚动培育,企业年销售收入一般能达到2亿元以上,年科研经费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5%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进一步调整充实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力量,加强对小巨人计划的组织和领导,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推进本地区、本系统小巨人计划的实施。
(二)加强服务,搭建平台
1、搭建信息咨询平台。积极运用网络等信息技术,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及时让企业全面了解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等信息。
2、搭建产学研平台。积极创造条件,搭建“产学研”服务平台,不定期地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进行经济、技术等交流,引导和鼓励企业“产学研”联合。
3、搭建中介服务平台。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中介机构,拓展服务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投融资、资本运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4、搭建综合创建平台。建立健全扶持小巨人企业的培育、推荐机制,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品牌创建、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申报等诸多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发现一个培育一个、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三)加强培训,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行业类别,开展分类辅导培训,进一步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升企业产品和商标的内在价值以及专利产品或技术开发的质量。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1、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增强全社会争创品牌、争当行业小巨人的意识。引导社会、企业家、创业者重视自主创新,培育核心技术和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各行各业争当行业小巨人的氛围。
2、开辟推进小巨人计划成果宣传专栏,大力宣传嘉定名牌、名企和科技创新成果。通过成果展示、公益广告等方式,扩大本地区名牌产品、专利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的影响力,提高嘉定区小巨人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五)加强考核,优胜劣汰
按照培育条件和要求,加强对列入小巨人计划培育企业的考核,对完成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好的企业,在下一年度继续给予支持;对未完成年度经济技术指标的予以淘汰。
四、配套政策
(一)设立扶持资金。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专款设立“小巨人计划扶持资金”。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建立相应的专项配套资金,鼓励、扶持企业争创行业小巨人。
鼓励和扶持的重点:
1、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站,并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能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
2、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攻关或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现专利技术产品产业化和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承担国家、市重大科技项目或被国家、市立项的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升级项目。
3、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名牌产品以及国家级或市级示范企业。
4、企业对引进核心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与本区企业、高校或科研单位联合设立研发中心或实验室,以多种方式推进技术、人才、信息合作交流的。
5、企业为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提升产品能级、扩大市场品牌效应,引进国家级行业专家的。
6、农业企业生产的农产品通过有机、绿色和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认证的;大面积推广应用优质高产农业新品种取得成效的;被列为市、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带动农民致富的专业合作组织。
7、通过改建,实现星级提升、被评为三星级(含)以上的旅游饭店;被评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被评为国家3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
8、被国家级或市级行业协会认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行业企业。
9、企业销售、纳税等方面增幅明显,对地方贡献较大的。
鼓励和扶持的企业或项目经有关职能部门初审,报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由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二)实施政策倾斜。对列入小巨人计划培育的企业,予以政策聚焦,并积极争取市级层面的政策支持。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级各类相关的科技扶持计划;优先申报创建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认定;优先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
(三)鼓励人才引进。切实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鼓励企业培养和广泛吸纳高级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管理人才,特别是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科研骨干和自主创新的领军人才。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对本地区自主知识产权的跟踪管理和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障小巨人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五)激励品牌引进。加大对国内外著名品牌和著名商标企业的引进力度,对落户嘉定的品牌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在引进品牌企业中有突出成绩的镇、街道,在年度考评中予以加分。
(六)表彰奖励。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企业争当行业小巨人进行扶持、鼓励和激励。对当年列入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授予“嘉定区小巨人培育企业”荣誉称号;对经考核综合指标排名前列的小巨人企业授予“嘉定区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小巨人企业推荐市级奖励;对小巨人企业中的杰出经营者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对推进小巨人计划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为省级吗
须是省级。
申请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须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创业就业平台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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