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低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免税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属于无代价低偿货物范围,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必要条件:
1、进出口货物发生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其他原因不在规定范围之内;
2、必须是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
3、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要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的相符。
其他要求:
1、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有时限要求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2、免费补偿或者更换货物的税号必须与原货物的税号保持一致
3、如果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应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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