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改编歌曲需要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会涉嫌著作权侵权。不管是普通自然人还是官方机构,都是如此。近日,深圳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下称深圳蛇口边检站)就因为改编的一首歌曲被判侵权了。深圳蛇口边检站改编的歌曲名为《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以下简称《边检之歌》),改编自《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这个歌曲是由王贻参作曲编曲、王应际作词,李思音演唱的一首献给祖国60周年礼赞的歌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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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蛇口边检站改编歌曲《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被判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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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改编歌曲需要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会涉嫌著作权侵权。不管是普通自然人还是官方机构,都是如此。近日,深圳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下称深圳蛇口边检站)就因为改编的一首歌曲被判侵权了。

深圳蛇口边检站改编的歌曲名为《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以下简称《边检之歌》),改编自《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这个歌曲是由王贻参作曲编曲、王应际作词,李思音演唱的一首献给祖国60周年礼赞的歌曲。

深圳蛇口边检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改编了这首歌曲,因此被王贻参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深圳蛇口边检站认为《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这首歌属于职务作品,王贻参无权主张权利。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归属问题其实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平克曼商标小编来具体讲解一下。

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这首歌是在2009年创作的,早已过了2年期限,也就是说,即使这首歌属于职务作品,它的曲作者王贻参也享有改歌曲的著作权,可以完全行使著作权法赋予的相关权利。

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深圳蛇口边检站侵害了王贻参的著作权、署名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王贻参赔偿8万元。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歌曲改编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很多综艺节目中,艺人会对选取很多经典歌曲进行不同程度的改编,以新的形式呈现出来,很多改编之后的歌曲确实给人耳目一新之感。

但是改编歌曲也要尊重原作作者的版权,在得到对方授权之后再进行改编和翻唱,不要因为缺了原作作者的版权授权,而遗憾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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