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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业已成为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获得订阅量,公众号的编辑们各显神通无所不用其极,很多公众号运营者为了蹭热度、吸眼球,往往会根据当前的热点,在标题或者文章内容中加入一些明星的名字或者剧照,殊不知这样做虽然对引流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却肯涉嫌侵权。
我们在昨天的文章《公众号蹭《战狼2》热点博眼球被判赔7万元,这些侵权重灾区自媒体人需要注意》中谈到了有两个公众号使用《战狼2》中吴京的形象进行营销结果被判肖像权侵权的案例。无独有偶,近日,一起“马伊琍状告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微信文章中擅自使用自己剧照”的案件在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马伊琍在《我是前半生》一剧中饰演角色“罗子君”,该剧播出后,上海某传媒公司于同年7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马伊琍被素颜“小三”打败?不要什么事都怪人设》《马伊琍为什么演不好亦舒女郎?》两篇文章,其中使用了4张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里的剧照作为配图。同时,微信文章中还附有整形外科医院服务项目及声优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宣传等广告信息。
马伊琍认为,传媒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作为宣传文章的标题及配图,且文中附有提供商业服务的广告信息,试图借助自己主演电视剧的热播之势和高知名度宣传、推广文中涉及的营利性商业服务,已严重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等合法权益。故而将该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自己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公开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2万余元。
传媒公司认为,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并非牟利的自媒体,也不是营利性广告平台。“演员影视角色形象”和“演员自然人肖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员影视角色形象”不享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微信文章中使用的是角色“罗子君”的剧照,而非马伊琍本人的生活照。因此,传媒公司并不构成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
一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所登载的两篇文章,其内容涉及整形外科医院美容项目以及声优课程的推广,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本案所涉剧照中所呈现的人物形象与马伊琍自然人肖像之间具有明确的可识别性和可辨认性。传媒公司未经马伊琍本人同意就使用其肖像,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对于马伊琍主张的经济损失,综合传媒公司的侵权时间、图片登载位置、内容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为4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传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5月7日上午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其实,因为在公众号中使用影视作品剧照而侵权被告的并非只有上文中的两起案例。
2015年7月,满橙公司制作发布了《非诚勿扰3》涉案动画、动态表情及漫画图片并提供“非3QQ表情安装包下载”,动画人物关系以及人物形象和画面配音均模仿了系列电影《非诚勿扰》,其中男主角“勤奋”网络动画形象特点包括光头高鼻梁、凹腮高颧骨,与葛优的脸部轮廓及面貌特征基本相同。涉案动画中植入了满橙大礼包字样以及网址,点击每一集标识在页面上出现优酷播放器界面,点击播放器播放键可进行播放。演员葛优起诉该公司侵犯肖像权,最终,海淀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个人肖像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人身权利,判令被告刊登致歉函,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葛优25万元。
2016年,微信公众号“贸易金融”因其转发的文章“资深金融从业人员告诉你:花千骨为什么选择白子画?”中包含多幅霍建华在大热影视剧《花千骨》中的剧照,而被后者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赔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其它维权成本等开支。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葛优认为艺龙网擅自加工和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其为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该网站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其本人蒙受外界诸多误解,请求判令艺龙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计75000元。
由此可见,当微信公众号在文章中插入影视作品截图或剧照时,即使微信公众号并没有直接通过使用这些肖像来盈利,但客观上通过使用这些肖像增加了文章的阅读量和用户数,潜在的也增加了该公众号进行商业化盈利的机会。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还是构成了侵权。
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私人聊天无盈利目的,也不构成自媒体公开传播的效果,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常有公众号管理者认为自己是截取的电影图片或者综艺节目图片,与该明星没关系,不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明星,具有一定社会认知度、辨识度、商业价值,公众号管理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该明星照片助其进行商业宣传推广,即使照片为明星参演电视剧剧照或者明星参加综艺节目的截图,但明显可以据此识别、确认照片的形象系该明星,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与个人的肖像权并不冲突。所以,即使是电影截图,若未经其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明星的肖像亦是侵权行为。
使用明星剧照可能侵权,但是完全不使用又非常可惜,那么如何才能合法安全的使用明星剧照来蹭热度呢?平克曼商标小编咨询专业人士后,给公众号管理者提供几点建议:
1.对公招好文章发布者进行相关法律方面的培训,文章的发布不仅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也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违反广告法等的风险。
2.在发布文章前,请公司法务或法律顾问对文章进行审核。
3.取得他人授权后再使用他人照片或作品。
4.若已被他人起诉,请法律人士进行案情分析,若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建议积极与原告进行调解,以免在网上留下败诉记录,或影响公司以后的某些计划(如上市计划)。
总之,不管是为了吸粉、蹭热点还是为了广告、促销,不要只在关注软文写得好不好,使用他人照片配图时有法律意识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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