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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很多人除了负责单位的微信公众号之外,还有个人的公众号,有些人会把在公司官方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再发到自己的公众号或者其他渠道上,他们会觉得这篇文章是自己写的,著作权应该归自己所有,所以自己可以决定要在哪些渠道上发表该文章。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及到侵权。
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尤全清(化名),是成都市跟我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跟我耍”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他先后写了《荷香深处有人家,100块钱如何在寿星谷一条龙式吃住耍?》和《九顶山的美,你们凡人怎么能懂?!》两篇游记攻略文章,2016年7月4日、8月18日,两篇文章图文并茂地发布在“跟我耍”公司微信公众号上。
同年8月,尤全清在改了标题后,使用笔名“眯眯眼”在某APP上发布了这两篇文章,并因此获取稿酬百余元。据了解,在两个平台发布的文章,其主要内容相同。之后,“跟我耍”公司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遂起诉要求尤全清赔偿经济损失。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两篇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尤全清享有,但“跟我耍”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该优先使用权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排除作者本身的自行同质使用。尤全清未经公司同意,自行在第三方平台以与“跟我耍”公司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案涉作品,侵犯了跟我耍公司的著作权权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尤全清向“跟我耍”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元。
为何会这样呢?这两篇文章不是尤全清写的吗,他在其他媒体上发表自己的文章为何会侵权呢?
这其中涉及到一个问题——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下面平克曼商标小编就跟大家聊一聊这方面的内容。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在其作品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因为作品首先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现,是创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同其他劳动成果一样也应给予保护。而且由于其劳动成果的无形性,并不像有形产品那样一旦该产品为某人所支配,就产生排他使用的效力,著作作品并不因为为特定人所拥有而阻碍他人的利用。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于作者,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确立的“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而其他权利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之所以把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主要是因为这些作品的创作一般都必须依靠单位条件,否则作品难以创作出来,为调动单位创作的积极性,就应当适当给予它利益,并保护它的利益,这样才有利于作品的创作。而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要么完全归属于自然人,要么完全归属于单位,不发生自然人和单位分享著作权的情形。
在上文案例中,那两篇文章虽然是尤全清所写,但是“跟我耍”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该优先使用权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排除作者本身的自行同质使用。尤全清未经公司同意,自行在第三方平台以与“跟我耍”公司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案涉作品,侵犯了跟我耍公司的著作权权益,所以才会被判侵权。
以上就是职务作品的范畴以及权力归属问题了,平克曼商标知识产权平台提醒大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哪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的使用的使用一定要慎重,一个处理不好,可能就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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