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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转让

日本商标的保护期是多久?

小编

  日本《商标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以维护商标使用者业务上的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应通过人的感知可以识别,包括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色彩或这些的组合,以及声音或其他政令规定的标志。这些标志用于某人生产、证明或转让的商品上,或者其提供或证明为其业务的服务上。

 

  商标注册的条件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3条,任何使用在与申请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都可以注册,除非该标志:

 

  (1)仅由一个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标志组成;

 

  (2)是商品或者服务惯用标志;

 

  (3)对于商品,仅由一个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原产地、销售地点、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形状、方法或特征(包括生产或使用时间等)、数量、价格的标志组成;或者对于服务,仅由提供服务的地点、提供的商品、功能、用途、模式、方法或特征(包括提供的时间、数量或价格)的标志组成;

 

  (4)仅由一个以普通方式表示普通姓氏或名字的标志组成;

 

  (5)仅由一个非常简单和常见的标志组成;或者

 

  (6)超出前述各项所列,是一个无法让消费者识别该商品或服务与某人业务有关的标志。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由于标志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认出该商品或服务与某人的业务有关的,则属于前款第(3)至(5)项的标志可以注册。

 

  此外《商标法》第4条规定下列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1)与国旗、菊花绞章、勋章、奖章或者与外国的国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2)与经济产业大臣指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方、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或《商标法条约》缔约方的国徽或任何其他国家政府标志(不包括国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3)与经济产业大臣指定的代表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但如果该标志已被用于商品或服务并被消费者熟知,或者不可能被误认为与某国际组织有关时,不在此列;

 

  (4)与《关于限制使用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的标志和名称的法案》第1条中的标志或名称,或与《关于在武装袭击和其他情况下保护日本公民的措施的法案》第158条第1款中的特殊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5)与日本国家或地方政府、经济产业大臣指定的《巴黎公约》缔约方、WTO成员或《商标法条约》缔约方表示控制或保证的官方印记或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其作为商标将用于与该控制或保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6)与表示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其机构、为公共利益开展业务的非营利组织或为公共利益开展业务的非营利企业的知名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除非是上述机构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7)有损公序良俗的标志;

 

  (8)含有他人的肖像,或他人的姓名、知名的雅号、艺名或笔名,或其知名缩写,但获得相关人员许可后除外;

 

  (9)与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等举办的展览会上颁发的符合JPO规定标准的奖项,或者与在外国政府等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由该外国的政府等或其授权者颁发的奖项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但该奖项的获得者将其作为自身商标的一部分使用的除外;

 

  (10)与他人为消费者众所周知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用于与前者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11)与申请日前他人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标志相同或相似,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用于与前者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12)与他人注册的防御商标相同或相似,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用于与前者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13)与根据《植物品种保护和种子法》第18条第1款注册的品种名称相同或相似,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用于该品种的种子和幼苗或与其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14)可能造成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的标志;

 

  (15)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生误导的标志;

 

  (16)由JPO指定的表示日本葡萄酒或烈酒原产地的标志构成,或由表示WTO成员的葡萄酒或烈酒的原产地而这些成员禁止在非原产于这些地区的葡萄酒或烈酒上使用的标志构成,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用于非原产于日本或这些成员地区的葡萄酒或烈酒;

 

  (17)仅由政令规定的赋予商品、商品包装或服务的特征组成的标志;

 

  (18)与在日本国内或国外的消费者中众所周知的表示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相同或相似,而该标志作为商标将被用于不公平的目的——获得不公平的利润,对他人造成损害,或任何其他不公平目的。

 

  直接向JPO申请日本商标的程序

 

  1.申请

 

  为了获得商标权,申请人必须填写相关法规中规定的表格并将其提交给JPO

 

  2.公开未经审查申请

 

  JPO收到申请后,将在官方公报中公开未经审查的申请内容。

 

  3.形式审查

 

  提交给JPO的申请文件将被检查是否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如果缺少必要的文件或没有填写必要的部分,申请人将被要求进行更正。

 

  4.实质审查

 

  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以下商标将被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要求而被拒绝:

 

  (1)无法使消费者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方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

 

  (2)出于公共利益或保护私人利益而不可注册的商标。

 

  5.通知驳回理由

 

  凡有申请不符合实质性要求,JPO将向申请人发送阐明驳回理由的通知。

 

  6.书面意见/修订

 

  申请人可以提交针对JPO通知中驳回理由的书面意见,或提交可使驳回理由失效的修订。

 

  7.核准注册

 

  如果JPO最终判定没有任何驳回的理由,将准予商标注册。

 

  8.驳回

 

  如果书面意见和修订不能消除驳回理由,并且如果审查员判断商标不能注册,将作出驳回决定。

 

  9.请求复审

 

  如果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

 

  10.复审审查(针对驳回决定)

 

  复审委员会35名成员组成合议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定驳回的理由被排除,则授予商标注册;如果驳回的理由继续存在,则继续执行不予注册的决定。

 

  11.注册(支付注册费)

 

  支付注册费用后,商标注册,商标权开始生效。

 

  12.公告

 

  对于已经注册并开始生效的商标权,JPO将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13.异议

 

  任何人均可就商标注册决定向JPO局长提出异议。

 

  14.请求无效/撤销复审

 

  商标注册后,任何人均可提起复审要求宣告商标无效;商标注册后3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使用,可被撤销。

 

  15.复审审查(针对无效/撤销商标)

 

  复审委员会35名成员组成合议小组。

 

  如果合议小组认为注册的商标不存在瑕疵,则维持商标注册;如果合议小组认为商标存在瑕疵,则作出决定撤销该商标。

 

  如果权利人无法提供使用商标证明,合议小组将会作出撤销决定,该商标权被撤销。

 

  16.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申请人对JPO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满,以及利害关系方对JPO无效或维持权利的复审决定不服时,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商标保护期

 

  商标权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0年后失效。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续展,保护期每次延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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