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处理大量美国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国内的客户把注册第35类当成必选项,但却并不了解或思考第35类具体是什么、是否符合自身的情况、是否能够提供出来有效的使用证据。针对第35类的申请普遍存在着很大的认知误区。下面李律师会对此给大家做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希望能对有意向申请第35类的朋友们起到帮助。
第35类包含什么?
尼斯商标分类把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个类别,第1到第34类是商品类(goods),第35到第45类是服务类(services)。而第35类可以说是注册最广泛的服务类别之一。第35类被统称为“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但其涵盖的类别包罗万象。
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申请第35类?
申请人首先需要牢记一点:第35类是一个服务类别。也就是说,商标会用在提供服务上,而不是商品上。对于“服务”这一概念,商标法里面也有专门定义,请见下图。在此我们想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服务”是提供给第三方的,不是提供给申请人自身的,也不是申请人自身业务的必要或附带项目。
举例说明,有一位客户想要为其牛仔裤品牌注册商标。该客户表示想要注册第35类,因为他们会为自己的牛仔裤品牌做广泛的推广,线上及线下都会涉及,比如给客户邮寄和email产品宣传册、参加展会等。基于这样的想法和需求,客户选择注册第35类别中的下列项目:
Advertising and publicity services - 广告宣传
Demonstration of goods - 商品展示
Direct mail advertising - 直邮广告
Dissemination of advertising material [leaflets, brochures and printed matter] - 广告材料发放
Organization of exhibitions for commercial or advertising purposes - 组织展会
Online advertising on a computer network - 线上广告服务
相信有类似想法和计划的申请人不在少数,但按照商标局对服务项目的定义,这位客户并不适合注册上面几个第35类中的小项。原因是上面的这些广告宣传都是为了推广客户自己的品牌,不是为第三方所做的服务。说白了,客户卖的是牛仔裤,是一种商品,而不是广告或市场推广服务。所以客户注册第25类(服装)是最合适的。经过跟这位客户的深入探讨,我们还发现客户做牛仔裤批发服务(Wholesale distributorships featuring {jeans}),这也属于第35类。客户提供了大量的有效证据,在我们的帮助下最终成功将其品牌注册在第25类和第35类。
电商是不是必须要注册第35类?
讲到这里,可能会有人指出,电商或网络零售(online retail store services)也属于第35类,如果我提供亚马逊销售链接或者自己公司的官网,是不是就可以了?答案是,未必。
公司官网往往被商标局视为信息性网页,
不少国内的客户对于第35类的理解存在误区,以为只要是做电商,在网上卖东西就需要注册第35类。但事实上第35类更适合做电商平台的服务商,比如各大独立站。他们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上销售各种品牌和类型的商品,为其他品牌提供电商零售服务,对应商标局定义的“on-line retail store services featuring a wide variety of consumer goods of others”。但如果申请人只是通过亚马逊这个平台销售自己的商品,注册在相应的商品类(比如上文提到的牛仔裤)才是最符合商标局要求的。
什么样的材料能证明第35类已在商业中使用?
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显示该商标与其提供的服务有直接的关联。就我们的经验来看,能够证明申请人销售和提供其注册的服务项目的相关证明比较容易通过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说明或宣传册、提供服务的现场照片等等。这些证据必须非常直观的证明申请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另外证据越多样化、越完整就会越容易通过审查。单一证据往往会被审查员下发OA并要求补充更多的材料证据。
如果申请人仅提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图片,比如办公室图片、公司的招牌、甚至是名片,此类证据均无法显示申请人提供任何服务,故很难被商标局接受。
商标注册时要选择哪些大类和小类是很有学问的,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且一旦申请提交上去,商标局不允许大幅度修改商品或服务选项,只能在规定范围内细化,所以我们建议客户一定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和需求去进行选择。由于第35类在使用证明上较之其他类别更为复杂,如果您想要申请第35类但拿不准证据是否符合要求,或是因为第35类证据不符合要求被商标局下发了OA,建议找经验丰富的商标法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