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工业产权法》涉及内容包括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模型、临时保护的集市和展览、商业和工业奖金、不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代理人活动,并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2006年6月6日,叙利亚内阁通过新的《知识产权法(草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详细规定不同种类商品或服务商标的申请、公布、异议以及上诉的要求和程序;明确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提交并指定叙利亚的国际申请享有与本国申请相同的地位,其审查和异议程序与本国申请相同。
(2)就驰名商标做出规定:在叙利亚国内及国外皆知名的商标,即使未在叙利亚注册,法院也将给予保护。
(3)在一审法院成立特别委员会,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进行审查。
(4)采取严厉的措施以确保知识产权执法的效果,包括:授予权利人请求海关系统监控疑似侵权货物进口的权利;赋予海关官员检查集装箱,扣押疑似货物的权力,并给予当事人10天时间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5)首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叙利亚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地位。
叙利亚负责商标注册的机构为叙内贸部下属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IPD),对商标的保护原则是使用在先。商标持有者或其授权的机构向IPD申请注册的文件需用阿拉伯文,并附以下文件:
(1)彩色商标样稿两份;
(2)授权书原件(如有的话);
(3)在其他国家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一份,以表明其被授予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
(4)该商标的印刷铅版或其他印刷版;
(5)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国籍、地址、经营范围和授权机构(如有的话),以及商标的扼要说明,该商标过去已登记的其他国家名单(如有的话),向代理机构授权的日期。
商标申请要首先向IPD交纳前十年的费用,否则不予受理。商标要在官方报刊上公布。商标持有者不受特定的保护期限制。在第一个保护期失效后,只要再次支付登记费就可延长保护期。
商标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须在一个月内向IPD报告。政府对商标转让合同没有任何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马德里商标申请指定的国家,不能同时指定「以色列」和「叙利亚」,否则指定叙利亚的商标会因为同时指定了以色列被以公共政策的原因被驳回。
同一个商标可以采用马德里商标指定以色列,而在叙利亚单独注册商标的方式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