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个案审查」是商标局长期以来经常引用的审查原则,意思是即使某些情况相似,但是由于「个案审查」原则的存在,也可以同案不同判,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与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相对应的,则是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在面对不同时间、不同申请人或不同类别是商标申请时,应该适用同一套商标审查标准,从而得出大致相同的结论。
在收到商标局个案审查的决定时,如何运用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来对抗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呢,我们可以从以下案例中得到启示。
绝对理由驳回
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缺乏显著性、有不良影响或者具有欺骗性、容易引起误认等的商标驳回理由。
在第7550607号“蓋璞内衣”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盖璞公司(GAP)分别申请了简体的「盖璞内衣」(第7547927号)和繁体“蓋璞内衣”商标,结果简体商标获准注册,繁体商标却被以商标包含“内衣”、具有不良影响驳回。
在此案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认为,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更不应变动不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结论有违「审查标准一致性」及同案同判的公平原则,损害了盖璞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
在“农民公社”商标案中,农耕云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提交了8件“农民公社”申请,其中第30和第35类被核准注册,31、38、39、42类被驳回。
农民公社商标申请
农耕云公司因第39类22221509号“农民公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认为在30、35类都获准注册,39类也应该注册,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农耕云公司在先申请的由中文“农民公社”构成的2件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原商评委并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相较于上述2件商标具有必须予以特殊考量的个案因素,
且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后已有多件含有“农民”或“公社”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对于判断某一标志固有显著特征的裁量尺度更不应变动不居,
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京73行初1454号“美皮护”判决中认为,虽然商标授权实行个案审查原则,但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绝对禁止条款,在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情形下,商标审查的个案性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综合以上案件可以得出,绝对理由的驳回案件触犯的是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商标局在适用“个案审查”原则时应当秉持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不能轻易突破前案设置的裁判规则和结论,即便要突破也应对个案的特殊性进行充分的说理。
因此,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有不良影响、引起误认”等绝对理由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的策略,
申请之前应当充分调研类似商标之前的商标注册、评审或者行政诉讼情况,尽可能多地掌握之前类似商标的评判规则;
申请的时候也尽量多申请一些类别,看看是否在不同的类别有不同的审查状况。
一旦发生绝对理由驳回的情况,则可援引类似案例、其他类别的注册状况,主张「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来对抗商标「个案审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