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15 U.S.C. §1052(d)规定,任何用于将申请人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商标不得因其性质而被拒绝在主注册簿上注册,除非由它与另一个近似商标,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或与之相关的商品时,可能会造成混淆,或导致错误,或欺骗。
美国商标审查时,如何界定因为相关的商品而造成混淆呢?
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
在评估商品和/或服务的关联性时,有争议的商标越是相似,商品或服务就越不需要支持混淆可能性的证据。如果双方的商标相同或几乎相同,商品和/或服务之间的关系不需要像商标之间存在差异时那样密切,就足以支持混淆可能性的结论。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既定的营销惯例,在看似不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可能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商品或服务不必完全相同
在第2(d)条的裁定中,商品和/或服务不一定要相同,甚至不一定要有竞争性,才能认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问题不在于商品和/或服务是否会相互混淆,而在于公众是否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即使有关商品与之不同,因而在种类上没有关系,但在消费大众的心目中,同样的商品在来源上是有关系的。在混淆可能性分析中,这种关联感是很重要的。
只要申请人和注册人的商品和/或服务在某种程度上有关联,或者围绕其营销的条件使其有可能被相同的人遇到,而由于与之相关的商标的使用,会使人误认为它们来自同一来源。例如,
ON-LINE TODAY代表互联网连接服务,ONLINE TODAY代表电子出版物,可能造成混淆;
麦麸和蜂蜜面包的MARTIN'S和奶酪的MARTIN'S可能造成混淆;
包含酸奶和其他产品的TOTAL字样的复合商标有可能与即食谷物早餐的TOTAL商标造成混淆;
核磁共振诊断设备的VANTAGE TITAN和医疗超声设备的TITAN有可能造成混淆;
ENYCE用于定制汽车配件,ENYCE用于各种城市生活方式的服装和配件,可能造成混淆;
CONFIRM用于平衡的缓冲溶液,在血气分析仪中产生预定的溶解气体值,CONFIRMCELLS用于实验室用诊断血液试剂,可能造成混淆。
相反,如果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没有关联,或其营销方式不会让相同的人遇到,从而产生它们源自同一来源的错误假设,那么,即使商标是相同的,也不可能出现混淆。
商品可能与服务有关
众所周知,一方面在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另一方面在涉及这些商品的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能会发生混淆。例如,
BIGG'S (stylized) 用于零售杂货店服务和BIGGS and design用于家具可能造成混淆;
用于餐饮服务的SEILER's和用于熏制和腌制肉类的SEILER'S可能造成混淆;
用于家具、办公家具和机械修整的STEELCARE INC.和设计以及用于办公家具和配件的STEELCASE,可能造成混淆。
食品和饮料产品与餐厅服务
虽然类似的商标同时用于食品或饮料产品和餐厅服务时,经常被发现有混淆的可能性,但并没有这方面的本身规则。因此,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关联性不能被假定,记录的证据必须显示 "更多的东西",而不是类似甚至相同的商标被用于食品和餐厅服务。
依靠注册和申请中的商品/服务的识别
一方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必须根据申请或注册中叙述的商品或服务来确定。如果引用的注册广泛地描述了商品或服务,并且对其性质、类型、贸易渠道或购买者类别没有任何限制,那么就可以推定该注册包括了所描述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它们在所有正常的贸易渠道中流动,并且它们可以被所有类别的购买者所使用。
申请人不得通过外在的论据或证据来限制其商品的范围和/或注册所涵盖的商品范围,例如,关于商品的质量或价格。
没有 "本身 "规则
每个案件的事实都不同,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每个相关的杜邦因素的权重也可能不同;因此,不可能有这样的规则,即某些商品或服务本身是相关的,这样就必须存在因使用类似商标而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显示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的证据
审查律师必须提供证据表明商品和服务是相关的,以支持对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例如,商标局未能证明葡萄酒和注入咖啡因的伏特加是相关商品,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伏特加和葡萄酒来自同一商标下的单一来源,或者这些商品是互补产品,会被一起购买和使用。
相关性的证据可能包括新闻报道和/或计算机数据库的证据,显示相关商品/服务被一起使用或被相同的购买者使用;广告显示相关商品/服务被一起宣传或由同一制造商或经销商销售;和/或申请人的商品/服务和被引用的注册中所列的商品/服务的同一商标的在先使用注册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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