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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撤三后41类商标的使用证据如何提交

小编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就会遇到撤销商标的挑战。相信每个商标权人都不想看到商标局发来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可是万一收到了呢?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使用证据的一般原则,要求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商标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及商标的使用人,其中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知元商标整理了在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上的商标撤三复审案例,哪些证据是商评委认可的,哪些证据是商评委不认可的,接下来就分别阐述。


商评委对41类商标使用证据不予认可的案例


案例一、5499595号“天外来客”商标的撤销复审案。


商标注册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长兴白云驾驶员培训中心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

  2、长兴白云驾驶员培训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

  3、长兴白云驾驶员培训中心分别于2015年11月21日、2016年3月7日开具付款户名分别为吴水文、陈彩慈,项目及摘要均为天外来客驾驶员培训费,金额均为3970元的发票复印件;

  4、广告牌、教练车照片复印件,户外广告宣传牌照片亦显示有“天外来客驾驶员培训中心”、“白云驾校”字样;其提交的教练车照片亦显示有“天外来客驾驶员培训中心 ”、“长兴”字样。


商评委认为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佐证,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天外来客”商标在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但该商标在娱乐、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安排和组织会议、动物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决定要点:网站或宣传资料虽有呈现,但未有指出服务项目,则该宣传资料不能证明商标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案例二、“人人音乐”商标在“教育”服务上撤销复审案

 

商标注册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复审商标详细信息截图;

  2.工商网上查到的撤销申请人的企业信息;

  3.带有复审商标的网页截图。


商标注册人在撤销复审阶段向商评委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详细信息截图;

  2.商标注册人自己网站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截图;

  3.其他各大网站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截图。


商评委认为,商标注册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和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1、2与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使用无关,商标注册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3和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3虽有复审商标呈现,但此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商标注册人在2013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是否在“教育”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人人音乐”商标在教育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决定要点:提交注册商标在一种服务商的使用证据,只能使得相似服务获得注册维持,而不能覆盖其他不类似的服务项目


案例三、"智慧行"商标的撤销复审案。

 

商标注册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行文化发展)签订的部分培训合同协议及相应的电子发票信息;

  2、智慧行文化发展签订的部分会议接待确认书及结账单;

  3、智慧行文化发展签订的部分宣传合作协议及发票;

  4、智慧行文化发展签订的部分服务合同及收据;

  5、智慧行文化发展的部分广告宣传彩页;

  6、百度搜索“智慧行”及被申请人的网络结果。


本案中,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1培训合作协议显示智慧行文化发展分别与第三人签订了关于《萨提亚亲子》、《NLP教练式管理》等课程的培训,其培训合同协议和电子发票信息均在复审期间内,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培训服务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的使用。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因此,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智慧行"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予以撤销。


决定要点: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以及相应的发票,协议或发票上需显示有“商标”(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广告宣传彩页、以及百度搜索结果为自制证据,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商评委对41类商标使用证据认可的案例


案例、“K-1”商标的撤销复审案。

 

商标注册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广州泰拳武术俱乐部”、“广州拳赛之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拳赛之都公司)”营业执照;

  2、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泰拳武术俱乐部、广州拳赛之都公司使用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

  3、《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2015年广州拳赛之都系列拳王争霸赛的意见》;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呈批表》;

  5、《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广州拳赛之都系列拳王争霸赛的意见》;

  6、广州拳赛之都公司向广州天河体育中心租赁场地的协议书、租赁发票;

  7、广州拳赛之都公司采购防伪贴合同及部分发票;

  8、广州拳赛之都公司与安保公司签订的《临时聘请保安服务协议书》及发票;

  9、K-1赛事内容部分照片。


商评委将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提交质证意见。


商评委认为,根据证据2可知,商标注册人已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泰拳武术俱乐部、广州拳赛之都公司使用。根据证据3、4、5的相关政府文件可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市体育局申报的关于广州拳赛之都公司在广州市举办6场2015广州拳赛之都系列拳王争霸赛。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体育场地的租赁协议书、发票以及证据9的赛事照片等已形成可以有效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的证据链。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决定要点:服务相关的活动签定租赁协议、发票;组织服务相关活动的政府批文;服务活动的实地照片可构成商标在指定服务商进行了商业使用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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