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利法、商标法修法重点
台湾近日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更有三大亮点,
从原本的四级四审改为三级三审,将可节省六个月的诉讼时间,新增「复审诉讼、争议诉讼」特殊诉讼类型;
争议诉讼以举发人或专利权人为诉讼之原被告(不再以智慧局为被告);
最后就是由现行「行政诉讼」改采准用「民事诉讼」。
一、重新建构专利商标案件救济制度之「专利法」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如下:
(一)成立专责审议复审及争议案件之独立单位:参考外国专利商标救济制度,于专责机关内成立「复审及争议审议会」,专责审议专利及商标案件,并明定相关配套授权依据。
(二)重新建构专业、效率且严谨之审议程序:为强化专利商标争议案件之程序保障,并兼顾时效,复审案或争议案之审议,由审议人员3人或5人合议为之,并导入言词审议、预备程序,且于审议程序中适度公开心证及审议终结通知等作法,使审议程序更为严谨。
(三)对审议决定不服,径提诉讼,免除诉愿程序:复审及争议案件经专责单位审议,在严谨及专业之审议程序,确保当事人程序保障下,为提升救济时效,明定对审议决定不服者,应径提诉讼,免除诉愿程序。
(四)创设「复审诉讼」及「争议诉讼」之特殊诉讼:厘清专责机关就争议案所为审议决定,系属私权争执之行政裁决程序,对权利有争执者,应以他造当事人为被告,提起「争议诉讼」,由现行行政诉讼改采准用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复审案审议决定有不服,提起「复审诉讼」,为避免救济制度过于复杂及裁判歧异,亦一并由现行行政诉讼改采准用民事诉讼程序;终审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为最高法院。
(五)专利争议诉讼事件采律师或专利师强制代理:专利争议诉讼事件具高度技术专业及法律专业,为配合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修正,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审理效能,明定专利争议诉讼事件采律师或专利师强制代理;专利或商标争议诉讼或复审诉讼之上诉审事件,亦采强制律师代理。
(六)放宽设计专利之优惠期期间为十二个月: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并与国际调和,设计专利申请案之优惠期,由现行六个月放宽为十二个月。
(七)废除商标异议程序:现行商标异议程序有97%案件系针对商标相对不得注册情形提起争议,与申请评定之事由高度重叠,爰废除异议程序,另配套将绝对不得注册事由者,放宽至「任何人」均得申请评定,配合申请审查阶段可接受第三人意见书,以有效降低异议公众审查机制之需求。
另外,规范商标代理人之「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则是,
首先,增订加速审查机制,回应外界取得商标权利之急迫需求。
其次,另为完备充任商标代理人的资格条件,赋予商标专责机关进行登录管理及授权订定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商标申请人之权益。
第三,增订适格的申请人主体、简化申请废止商标注册及至海关侵权认定等程序,落实法规松绑等实务需求。
透过此次修法后,将能大幅加速审查机制,并且满足企业加速取得注册商标的需求,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长洪淑敏说明,过往的案件量每年都将近10万件以上,在审查人力有限的状况下,企业又有急迫性将会影响商标布局,未来也会倒数加速审查机制,可弹性因应企业即时取得权力的需求。
修正后的商标法也将会解决商标代理人无法可管的困境,将会明定执业登陆要件、被至商标代理人名簿那管,完善代理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