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三)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四)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以及商标权属有争议的,不给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25 万元;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 3 件: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 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 元,每件最多资助 20 个国家或 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 5000 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 2500 元;
(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 1500 元。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见表附件 1 中表 13);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商标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 3)。
受理范围:获证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受理时间: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截止。
受理地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龙华监管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477号龙华监管所1楼。
更多资助详情:
龙华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龙华区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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