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那些收入需要缴纳利得税?
1、从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为香港收入,必需在香港缴纳地税;
2、持有者从销售不动产所得的利润,如涉及香港的财产,则必需在香港纳税;
3、买卖上市及其他上市证券所获利润,有关股票或证券买卖在香港的证交所进行,所获利润须在香港缴税,如场外买卖,买卖合约已于香港签定,且所得利润须在香港缴税;
4、业务单位(除金融机构以外)从买卖非上市股份和其他非上市证券而得的利润,如香港已订立了有关买卖合约,则所得利润须在香港纳税;
5、服务酬金收入,如以酬金形式提供服务,香港将按服务费收取,并按香港税法规定纳税;
6、在香港取得并获允许或应用专利的商业单位收取的专利权应用费用,须按合同规定缴交应用费用;
7、非居留权人士在香港应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香港专利费用,如有关知识产权在香港应用,所获收益应缴交香港税;
8、业务单位(除金融机构外)的利息收入,如贷款人在香港提供的款项为借方,其利息收入按香港税法处置。
9、制作工作由大陆的独立转包商承揽,若香港公司将装配工作外判给大陆的不同承包商,则所涉平价项目及短期合同多得很,而香港公司几乎没有参与装配工作,在大陆进行的组装工作也不算为香港公司。因为香港公司不在香港以外的地域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其利润必需缴纳全体的税金,并且不能进行分配。
10、海外业务办事处,如本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香港,而本公司并无海外业务办事处,则本公司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11、贸易公司的利润:
1)若有关买卖合约已在香港订立,该合约的收益将于香港缴税;
2)如果有关买卖合约于香港以外的地域订立,其收益将不会受香港税收的影响;
3)购置或出售合约的一项在香港达成时,其初步假设为须全数征税,但须思考其他有关事实,以查明利润来自;
4)如果是卖给一位香港顾客(包含购置一位香港海外买家),则有关的出售合同通常被视为香港的交易;
5)如有关人士分开香港,而非透过电话或包含互联网在内的其他电子媒体订立买卖合约,则该合约将被视为在香港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