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发明条例》是为了保护发明的智力成果而制定的法规,目的是规范申请、审查、登记及法律保护等各环节。由于台湾已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因此台湾的专利申请与审查均受到 PCT的约束。本文将为您介绍在台湾注册发明专利的流程与资料。
一、 提出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由发明人向台湾专利局提出,所需文件包括:发明人的姓名、国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用于确定发明人);发明名称(以英文为主,不得使用汉字);发明专利申请人名称(以英文为主,不得使用汉字);发明专利发明人签字,附签名副本一份。
如需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应向台湾专利局提供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提交以上文件及代理费用。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有严格的要求,包括:标题、摘要、附图(图纸)、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发明人及地址、发明日期、申请日)及权利要求书等。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需提供上述文件及费用明细。
如申请费用超过人民币1万元,则需向台湾专利局缴纳申请费。
二、 受理
1.申请文件:(1)发明专利申请书;(2)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3)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的,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4)专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证明文件及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5)由他人代理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费用:发明专利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并盖上单位印章或申请人签章,以及申请费用,否则将不予受理。
3.申请日期: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所列日期,自提交之日起算。但对于已提出申请但尚未缴纳申请费的专利申请,除请求书外,应提供“申请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受理时间:发明专利申请书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发出“不符合受理条件通知书”。
三、 形式审查
台湾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的是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形式审查分为申请文件及手续两大项。申请文件包括:
1.发明专利申请书(填写方式见表2)
2.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
3.其他相关文件
四、 实质审查
台湾的专利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的发明不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修改或撤回申请,或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与审查员进行协商。如果审查员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协商撤回申请,则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专利申请权。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决定,可以向台湾专利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则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台湾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五、 授权、登记
专利的授权及登记有两种方式:(1)直接授权;(2)申请专利并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公告,任何人均可依规定程序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因此,发明专利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宣告无效的,即可依法授权。
台湾《发明条例》第62条规定:“自发明申请经审查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本法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者,其专利登记效力与前项发明之公告效力相同。”台湾地区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发明条例》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对于自台湾地区申请或 PCT申请获得台湾地区专利权或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要求办理专利登记手续者,其专利登记效力与前项发明之公告效力相同。
六、 效力及保护期限
申请专利的发明,自取得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申请专利的发明,自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的,其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申请专利的发明,自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的,其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以上一年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或前一年度已满的专利权期限,其专利权人可以按规定重新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如不服台湾地区法院或地方法院判决,在上诉期间内仍可请求台湾地区法院或地方法院维持原判决。如果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以外提出发明专利申请而未声明放弃本国优先权,则该发明在台湾地区取得专利后可享有本国优先权。
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但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该发明即自动丧失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在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请求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则该发明专利权失效。但申请人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在符合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专利延长保护期限的许可。
七、 不能提出无效请求的情形
发明专利经审查,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仍未授权的,专利权消灭。专利权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以其未于期限内提出无效请求:
(1)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并经专利局登记的。
(2)专利权人未为他人提供适当的帮助的。
(3)未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的。
(4)已过法定期限的。
(5)未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所规定之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标准的。
(7)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款所规定的,为公众利益需要而实施专利的,如为公共卫生方面或公益事业,或为公众健康方面之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或使用时,其他方面有此自由。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者,不在此限。
(8)于专利申请日起十五个月内,经专利局决定撤销其权利要求书后仍未撤回的。但有下列情形者:因专利权人撤回专利而使未公开之技术成为公共利益的;专利权人未于期限内声明放弃其权利要求书之情形:依照台湾《专利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之外观设计专利而无法律上原因者;依台湾《专利法》第33条第2款所规定之发明专利而无法律上原因者。
以上内容就是对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与资料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作出详细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