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是东盟成员国之一,也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要节点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印尼投资、经营和开展业务。目前,中国企业在印尼注册公司数量已超过1500家,其中以软件开发、服务外包、加工制造等为主。 为推动中国与印尼双边经贸往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IPCEI)签订了《中印尼专利合作协定》。该协定将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发明专利的流程。
一、 申请前准备
1.申请人在向印尼知识产权局(IPCEI)提交专利申请前,应尽量提前了解印尼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范围、优先权日、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等。由于印尼相关法律对优先权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印尼申请专利,优先权期限的计算和申请文件撰写是较为重要的环节。
2.在印尼进行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应将相关发明内容及具体实施方案作为一份说明书提交至 IPCEI。由于印尼对说明书修改无次数限制,因此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实施方案以满足 IPCEI要求,以确保后续审查过程中有更多的灵活性。
3.印尼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技术方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申请人应结合专利申请目的及所涉及技术领域等因素,分析现有技术并查找相关文献,确定发明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在印尼获得保护。另外,在撰写专利说明书时,还应充分考虑国际申请与本国申请的区别。
二、 专利检索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交申请后,应向印尼知识产权局(IPCEI)提出检索要求,并提供检索报告,内容包括:发明名称、分类号、发明类别、发明人、申请日期等。
(2) IPCEI收到检索报告后,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后, IPCEI将发出第一次检索报告。在第一次检索报告发出后,申请人还需支付一次额外的检索费用。
(3)自第一次检索报告发出之日起满3个月, IPCEI将发出第二次检索报告。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再次提供检索报告。若第二次检索报告仍未通过,申请人可以提出第三次检索报告。
(4)印尼知识产权局收到第三次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等相关费用。
三、 专利审查
IPCEI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中发现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针对通知书的内容进行答复,否则视为放弃了该发明专利申请。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或答复后仍未收到通知书的,则视为该申请已被驳回。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通过形式审查后即可授权;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则将由 IPCEI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包括发明内容审查和权利要求解释。
印尼《专利法》规定,申请人需要对其所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后才能继续审查;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则将被视为放弃了该发明专利申请。
四、 授权和公告
在专利授权之前, IPCEI需要对发明专利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则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后仍不合格的,则专利授权程序终止。
印尼专利局将在官方刊物《IPCEI》上公布专利授权决定,并将公告通知申请人。《IPCEI》会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告的专利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 IPCEI会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其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等文件,并要求申请人对其进行答复。
专利公告后, IPCEI会对公众发布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说明,对于不符合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会给予驳回或者无效的答复。这一过程一般需要6-8个月。
五、 专利权续展
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专利权届满后,如果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则专利申请人可对其进行续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利局。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专利局提交续展请求书的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缴纳专利年费的方式提出申请。
专利续展的期限自专利申请日起算20年,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专利权续展手续,专利权将会在之后的20年内终止。如果在专利权届满之前进行了专利权续展,则该专利权在之后的20年内可以继续享有。如果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专利权续展手续,则该专利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请求专利局在法定期限内恢复其专利权,也可以通过缴纳专利年费来恢复。恢复专利权时,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除上述程序外,印尼发明专利还可通过 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申请。
六、 异议程序
如果对 IPCEI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专利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在异议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向 IPCEI提交书面异议书,并写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印度专利法》的规定,除非申请人已向印度专利局或印度专利审查员提交过异议书,否则所有异议申请都将被视为无效。如果被异议的权利要求是基于印度专利局或印度专利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而提出,则异议人必须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答复。如果没有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则该请求将被视为无效。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答复或对答复表示满意,则该权利要求将被视为未被授权。
如果异议不成立或驳回,申请人可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最终答复意见。
七、 权利保护
1、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任何申请人可对专利申请进行任何修改,但仅限于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如果在任何一项专利申请中包含了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有关的在先申请,则该在先申请不得作为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基础。
4、《专利合作条约》对优先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国际统一专利分类(IPC)》第16版中明确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必须按照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时指定的分类号提交。
5、根据《国际统一专利分类(IPC)》第16版中明确规定,如果发明不属于同一分类号的已有申请中包含了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则该申请不能被视为具有新的新颖性,而只能作为其中一项已有申请中包含了要求优先权的发明的在先申请被视为具有新颖性。
以上内容就是对印度尼西亚发明专利申请流程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作出详细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