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国内六大影视公司(慈文传媒、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新丽传媒、耀客传媒、正午阳光影业)分别在各自官方微博再次发声,继续公开表达反对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鲜明态度,同时明确这并非长短视频之争,最终目的在于创造良好的创作环境。
短视频侵权盗版已经成为行业公害,此前众多影视公司联合行业协会以及数百位艺人,已经两次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全社会清除影视文化发展毒瘤,共同建设健康环境。
根据相关人士透露,最近三年以来,仅仅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芒果TV这四家的长视频平台被侵权盗版的作品就超过5600部,出现460余万条未经授权短视频,对创作者造成难以计算的收入和流量损失。《琉璃》、《赘婿》、《巡回检察组》等多部爆款作品更是成为被侵权盗版的重灾区,甚至一部作品就有20万条以上未经授权短视频。即便相关版权方通过法律手段赢得诉讼,通常情况下也只能获得5-10万元人民币赔偿,客观上造成了违法成本过低的结果。
因此,六大影视公司只能不断发声呼吁,对侵权盗版坚决说“不”。同时,这些公司也都表示,唇亡齿寒,短视频侵权并不是“长短视频之争”,而是影视内容产业对侵权盗版行为的公开控诉和正面对决,目的是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共生共赢。
犹记得国家版权局在6月1日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到11847.3亿元,同比增长23.6%。其中,网络新闻媒体、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市场规模位居前三,分别达4648亿元、2786亿元、1506亿元。
由此可见,网络版权产业在狂飙中,网络版权保护因此面临着新形势。
这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于6月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披露的内容可知,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0万余件,其中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的占比23.18 %。而社交媒体平台纠纷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为87.71%。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直接反映出,涉及新业态新模式的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包含大量前沿法律问题,明显对传统规则产生了极大冲击。
毕竟在数字经济时代,大多数版权作品都已实现数字化,这极大地方便了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可以说,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成本大幅下降,刺激了侵权现象的激增。
过去的著作权侵权案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这让很多著作权人觉得,为侵权盗版打官司有些不太值。尤其是从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等行业的,也不太清楚他们所出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再者,相比侵权成本的降低,版权人维权成本却居高不下,获得的侵权赔偿额过低,此外又要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
好在随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6月1日实施,有望解决这些问题。现行《著作权法》有多个亮点,例如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10倍(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到500万元);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等被涵盖,将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近些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义务。同时,关于广播权概念和广播组织权内容在网络环境下的更新;关于新闻职务作品和职务表演的规定等都作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
显而易见,上述的这些保护手段,均为更多原创佳作的诞生保驾护航。
不知大家是否发现,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等作品的著作权属性更为准确了。针对这一点,在近日举行的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权保护研讨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认为,新《著作权法》将连续的游戏画面纳入视听作品范围,为网络游戏在著作权客体界定上破除了障碍。
然而,这不是网络游戏“作品”性质界定的终点,法律规制总是滞后于业态更新。宋健认为,游戏作品是一种包含文字、软件、视听画面的综合体,当下将其纳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更侧重于强调视听画面呈现这一方面,难以完全符合游戏作品的特征。
也许,未来《著作权法》再次修改之际,游戏作品会成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形式加以保护。
众所周知,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无论是哪一种权利被侵犯,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那么当自己的的著作权被侵权时,应该向哪些法院起诉呢?是随便一个中级法院就能受理吗?
通常情况下,是根据著作权侵权发生所在地来决定的。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何谓侵权复制品储藏地?
这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案诉讼
如果有多个侵权行为实施地涉及多个侵权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个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的被告须包括在该地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
如果只对一个被告起诉的,则以侵权行为地为依据起诉,只能选择该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法院。
如果觉得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合法权益有些困难,可以将自己的著作权委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他们代自己进行著作权的管理及维权。
决定起诉对方侵犯著作权的话,需要了解这些:
要起诉状应具备什么要素?
原告起诉应提供哪些基本证据?
一、起诉状应具备的要素
原告在起诉状中除了应具备一般民事起诉状的要素外,还应特别注意详细陈述关于被告行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法律意见,包括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复制、改编等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何种著作权权利。必在时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与被告的作品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
原告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应有《著作权法》上的依据。
二、原告起诉应提供的基本证据
(一)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载体。文字作品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摄影作品应提交照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应提交该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录像带、碟片;软件应提交软、硬盘、文档等等。
(二)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由于著作权的无形性,著作权与著作权的载体是不同的。
1、原告自己创作而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或单位依法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有原告署名的作品,是原告享有著作权权属的最重要证据。没有原告署名的作品,原告应提交证明其为作品创作者的其他证据。
职务作品中单位依法对作品享有部分著作权的,应提交该作品系作者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创作的证据或《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证据,包括单位的任务书、单位的物质投入、作者与单位的合同等。
2、通过某种途径从著作权人处获得著作权中部分权利,包括从原始著作权人及从继受取得著作权人处获得著作权的证据。继受取得的途径包括合同、继承、受遗赠等。原告主张继受取得著作权的,应提交上家即合同的另一方、被继承人、遗赠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和自己已从著作权人处获得著作权的证据。
(三)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
1、被侵权作品的载体,如侵权书刊、软件、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等。
2、被告系侵权行为人的证据,如侵权书刊、软件、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上被告的署名、被告销售侵权作品的发票,等等。
(四)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
如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的证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的证据。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的证据。
总之,新《著作权法》将充分有效的保障原创作品的著作权,而侵权成本的提升、创新驱动的保护,也会给各行带去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今后著作权人们不再苦于维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