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申报可能是目前大家都值得关注的知识,在此平克曼知产对该问题进行全面的解答,同时也将会围绕江苏企业年报网上申报入口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
江苏省首台(套)申报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
江苏省首台(套)申报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2018年1月1日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正常生产运营,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和持续发展能力;
3.具有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基础和相应的人才团队。
2022年江苏文化建设事业费小微企业如何申报
1、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2、其次,选择“非税业务申报”,点击“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按系统提示,点击“填写”按钮,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
3、如实填写申报数据,点击“提交申报”即可。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的,应将计费收入填入申报表“免征收入”栏,系统自动计算实现减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img]江苏企业社保申报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江苏企业社保申报流程:
第一步:
单位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
第二步:
选择“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点击“申报”按钮,进入申报页面。
第三步:
进入操作界面后,点击“模板下载”,将模板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中的人员填入年度工资总额(保留至元)。填写完成后,点击“选择文件”按钮,进行上传。
第四步:
点击右侧“材料上传”按钮,按要求依次上传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本人签字,《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须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步:
花名册模板和附件材料上传成功后点击“确认提交”即可,模板的处理结果会在成功列表中显示。如果上传的数据填写有误,可以重新填写并上传,系统自动覆盖上一次上传的数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江苏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流程
一、正面回答
第一步:进入企业年报系统。
第二步:登陆年报系统。
第三步:点击年度报告填写。
第四步:选择填报的年度点击确定。
第五步:填录进入年报录入。
第六步:填写网站或网店信息。
第七步:填写股东及出资信息。
第八步:填写对外投资信息。
第九步:填写资产状况信息。
第十步:填写股权变更信息。
第十一步:填写对外担保信息。
第十二步:预览并示。
第十三步: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二、分析详情
年报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年报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年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等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三、年报的意义
1、反映企业报告期内产品成本水平产品成本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一项综合性指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消耗、劳动效率、工艺水平、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产品成本中综合地体现出来。通过编制成本报表能够及时地发现企业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反映企业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
成本报表所反映的各项产品成本指标,对掌握企业一定时期的成本水平,分析和考核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及加强成本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3、为制定成本计划提供依据
计划年度的成本计划是在报告年度产品成本实际水平的基础上,结合报告年度成本计划执行情况,考虑计划年度中可能出现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而制定的,所以本期报表所提供的资料,是制定下期成本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成本报表的资料对未来时期的成本进行预测,为企业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及时提供相关而有用的数据。
江苏电子税务局2021年企业汇算清缴在哪里申报
电子税务局申报。
按照电子税务局填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完后点击申报即可。汇算清缴申报同时需要报税财务报表(三表一注,一注可以不报),有关联企业的还需要报送给关联报表。按照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税款扣缴。
税局大厅前台申报:准备好报盘文件,通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下载报税软件制作。打印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加盖公章。携带经办人身份证件进行纳税申报。在大厅现场缴款或者由税务机关出具缴款通知书,到银行进行扣款。
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
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
公司年检其主要目的是要审核这些已登记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希望能帮到大家!
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
网址: http://:58888/province/
企业年检流程
一、网上年检申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网上年检参检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19年度逾期年检的企业须先补办年检,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2019年度年检尚未办理复核手续的企业须先补办复核手续,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链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申报。
四、网上年检申报流程:
(一)登录
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网上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方式二: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
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检报告书”按钮。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
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四)预审
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工商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五)预审结果查询
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检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网上年检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
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六)复核
企业携带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复核。工商部门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七)年检戳记加盖
年检复核完成后,工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关于执行免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的事项
六、网上年检申报流程图:
延伸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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