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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如何操作

小编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如何操作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提供如下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需要时,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的备注栏应备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

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正本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必要时,企业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流程大致如下: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核,直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且在《进出境无代价抵偿货物审批表》上予以批注;予以接受的,海关完成相关操作;不予接受的,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例如规格型号有所差异,怎么办?

1、首先企业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号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2、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号与原货物的税号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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