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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1:22-cv-00384
原告:Hermes International;Hermes of Paris, Inc.
被告:Mason Rothschild
立案时间:2022年1月14日
审理法院:SDNY(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
案由:商标侵权
原告爱马仕公司是“BIRKIN”文字商标和铂金包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以下统称“BIRKIN”商标),于2022年1月14日起诉被告Mason Rothschild,因其大肆商业性使用“METABIRKINS”商标,包括制作并销售名为“METABIRKINS”的NFT系列产品等。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BIRKIN”商标权,并涉嫌攀附其知名“BIRKIN”商标,故意误导消费者让他们觉得被告产品是由原告授权而制。同时,被告还运营域名“MetaBirkins.com”,原告认为被告涉嫌抢注域名。
因本案系由陪审团审理,我们可以从法院出具的《陪审团法律指引》来了解此NFT商标案件的审理脉络和关键点:
首先,法院总结原告的主张为: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一构成商标侵权,二构成商标淡化,三涉嫌抢注域名。法院针对前述三个点,分别总结了陪审团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关于商标侵权
在考虑被告使用“METABIRKINS”是否引发了消费者混淆,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七点:
1)原告“BIRKIN”商标的强度,即商标与产品的对应程度,如果商标越强,使用类似的商标引发消费者混淆的概率就越高;
2)两个涉案商标的相似性;
3)原告和被告是否同业竞争;
4)是否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混淆;
5)消费者对产品标识的关注程度;
6)原告是否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恶意;
7)原告是否已有计划进军NFT市场(从潜在消费者角度考虑)。
二、关于商标淡化
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对“BIRKIN”商标的使用会淡化商标的显著性,陪审团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和商标侵权部分的因素有所重合):
1)被告对“BIRKIN”商标的使用和原告使用的相似程度;
2)原告“BIRKIN”商标的强度;
3)“BIRKIN”商标的知名程度;
4)被告是否故意创设和“BIRKIN”商标的联系;
5)是否有消费者将METABIRKINS产品与“BIRKIN”商标关联起来。
三、关于抢注域名
原告需要证明以下三点:
1)“BIRKIN”商标在涉案域名被注册时已具备显著性;
2)涉案域名与“BIRKIN”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3)被告具有攀附“BIRKIN”商标的恶意。
一审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本案经过陪审团审理,陪审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淡化、抢注域名,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3,3000。但被告于2023年3月14号提出了新的动议要求改判或重新审理(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or new trial),截止2023年3月20日本案还未有更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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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