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 AABSA 00107910 2019 TR AMAZON CONFIDENTIAL
亚马逊加速器项目
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卖家独家附录
本附录(“本附录”)由您(“您”或“卖家”)和亚马逊签约主体(“我们”或“亚马逊”)于[ 日 期 ](“生效日”)签署。依照本附录的明确规定,本附录增补并修改了《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 中的“通用条款”及“我要开店服务条款”,以及任何相关的项目政策(以下统称为“商业解决方案协议 (BSA)”, 与本附录合称为“本协议”)。接受该等条款表明您(以您自己的名义或您代表的企业)同意受 本附录的约束。除非在本附录中有定义,大写术语的含义与商业解决方案协议中的一致。亚马逊和卖 家分别被称为“一方”,并统称为 “双方”。
1. 独家品牌
a. 亚马逊是卖家单独为亚马逊创建的所有品牌(以下简称为“独家品牌”)的全球独家零 售商。独家品牌是清单 2 中列出的、或者由双方不时以书面形式(包括通过邮件)达 成协议的品牌。每一独家品牌由卖家所享有,直至亚马逊根据本附录第e条将其收购。
b. 卖家同意:(1)未经亚马逊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全球范围内直接或通过除亚马逊以 外的第三方以任何渠道出售或分销您的任何独家品牌的产品;(2)未经亚马逊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在全球范围内授权除亚马逊以外的任何一方以任何渠道出售或分销任何 您的独家品牌的产品;并且(3)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禁止除亚马逊 以外的任何一方通过任何渠道分销或者销售任何您的独家品牌的产品。卖家将尽其商 业上合理的努力来防止或停止对任何独家品牌的任何损害。
c. 独家品牌的产品的设计者、制造商和分销商均为卖家,而非亚马逊。卖家应对独家品 牌的产品的设计、测试、制造以及分销完全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亚马逊都不会被视 为任何独家品牌的产品的制造商、设计商或分销商。
d. 亚马逊对所有独家品牌享有永久的独家权。未经亚马逊事先书面同意,卖家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转让任何独家品牌的权利、所有权或利益(包括任何知识产权)。任何违反 第 1(d)条的所谓转让均自始无效。
e. 如果(i)您的某一独家品牌产品连续两年没有被提供上架销售,(ii)卖家以书面形 式要求亚马逊从独家品牌中释放该独家品牌,并且(iii) 亚马逊以书面形式同意此要 求,那么该独家品牌将被从独家品牌中释放,不再被视为独家品牌。
f. 每一独家品牌的产品均被视为商业解决方案协议中所定义的“您的产品”。双方同意, 卖家可以销售那些使用与独家品牌产品相同配方或设计的不同品牌的产品。
g. 亚马逊将以书面形式(包括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卖家适用于您的独家品牌产品销售的 推广费。
2. 收购选择权
a. 卖家授予亚马逊自生效日起五年内多个的、独家的、不可撤销的收购任何独家品牌的 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与任何独家品牌相关的所有商誉)的权利和选择权 (均称为“收购选择权”) ,期限为自生效日起 5 年。
b. 亚马逊就每一独家品牌支付给卖家的收购价格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1)在收购选 择权通知(定义见下文)之日前的 12 个月内,以该独家品牌出售的所有您的产品的销 售总额(定义见下文)的 2%,最高不超过 100,000 美元;及(2)10,000 美元。“销售 总额”指亚马逊客户为您的独家品牌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乘以所售出的产品数量,减去所 有您的产品的客户退货、促销折扣、客户优惠以及出售后被召回的您的产品(根据商 业解决方案协议确定)。销售总额不包括联邦、州和地方的销售税、 运输和手续费、 礼品包装费、 或客户在购买您的产品时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卖方的产品配方、设计、 专利或商业秘密均不会转移至亚马逊,也不会被计入亚马逊行使任何收购选择权的收 购价格。
c. 亚马逊可以随时通过给卖家送达书面通知(以下简称为“收购选择权通知”)来行使收 购选择权。收购选择权通知应列明:(1)收购方为 Amazon Technologies, Inc.或亚马逊 自行决定选择的其他亚马逊关联公司,(2)拟定的收购交割日期(自收购选择权通知 送达之日起不少于 60日),以及(3)根据清单 1应提供给亚马逊的尽职调查材料和信 息(以下简称为“尽职调查信息”)。
d. 卖家应在收到收购选择权通知书的 15 日内提供所有要求提供的尽职调查信息。亚马逊 将在审核尽职调查信息后,通知卖方其是否将收购该独家品牌或要求进一步提供尽职 调查信息
e. 在任何收购选择权的交割日,双方将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亚马逊将成为该独家品牌 (均简称为“被收购品牌”)的唯一所有权人,并且卖家将不再享有任何独立使用或推 广该被收购品牌的权利。
f. 自被收购品牌交割之日起 2 年内,卖家将成为亚马逊所销售的该被收购品牌产品(以 下简称为“产品”)的独家供应商(以下简称为“被收购品牌排他权),但前提是(1) 自交割日起,卖家完全遵守亚马逊供应商行为准则;(2)在交割日前,被收购品牌的 产品如果不是由卖家提供出售的,亚马逊则有权选择此等产品的任何卖家。被收购品 牌排他权在以下情况下将自动终止:(1)被收购品牌排他权期满终止;(2)卖家连 续 60 天不能继续供应被收购品牌的产品;(3)卖家不能或不愿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 供应被收购品牌的产品;(4)卖家资不抵债或破产,其财产已被指定了管理人、清算 人或破产管理人,其业务已被清算、解散、清盘或其成为了任何与破产有关的国外或 国内的法律下寻求救济的任何程序的主体; (5)存在卖家为债权人利益之转让;或(6) 卖家违反了亚马逊供应商行为准则,并且在亚马逊向卖家就该违约行为发出通知后的 15 天内未能改正。
3. 卖家同意,其若违反本附录第 1(b)、1(d)或 2(a)条,将给亚马逊造成法律上无充足救济的 无法弥补的损害。除了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救济,亚马逊还可以不提供保全即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1)使卖家履行本附录下特定的义务,或(2)禁止任何在本附录下违反卖 家义务的活动。
4. 除了本附录中所修改的内容外,商业解决方案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并具有完全的效 力。
5.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终止后,第 1(b)、1(c)、 1(d)、1(e)、2、 3 和第 5 条都仍然有效。
签署本附录的人员表示其有权使卖家受本附录条款的约束。
卖家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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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D: 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