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
瑞士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获得联邦知识产权局(Eidgenössisches Institut für Geistiges Eigentum, IGE)的批准后才可以开展活动。任何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投诉,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IGE。
■ 官方网站:www.ige.ch
■ 电话:+41 31 377 77 77
■ 传真:+41 31 377 77 78
■ E-mail:info@ipi.ch
技术措施监督办公室(Beobachtungsstelle für technische Massnahmen,BTM)是联邦政府的专家机构,用于确定使用版权内容(音乐,电影等)时的访问控制或复制屏蔽等技术措施的影响。任何人如果怀疑技术措施阻碍了版权内容的授权使用,可以填写在线表格向BTM报告。
■ 联系电话:+41 31 377 72 59,+41 31 377 72 13
瑞士联邦版权与相关权开发仲裁委员会
瑞士联邦版权与相关权开发仲裁委员会(Eidgenössische Schiedskommission für die Verwertung von Urheberrechten und verwandten Schutzrechten , ESchK)负责对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版税(即用户在使用版权作品时需要支付给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用)进行监督。作为审批机构,ESchK的运作独立于联邦政府,但受联邦司法部和警察局监督。
■ 官方网站:www.eschk.admin.ch
■ 联系电话:+41 58 462 48 05,+41 58 462 48 12
2.瑞士版权注册简介
版权(Urheberrecht)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作品是指具有个性的文学艺术智力创作成果。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
● 文学、科学和其他文字作品;
● 音乐和其他声音作品;
● 艺术作品,特别是绘画、雕塑和图片作品;
● 科学或技术作品,如图纸、计划书、地图或三维展示图;
● 建筑作品;
● 实用艺术作品;
● 摄影、电影等视觉或视听作品;
● 舞蹈和哑剧;
● 计算机程序;
● 具有个性的智力创作草稿、标题和作品的一部分;
● 演绎作品(翻译作品、改编作品等);
● 汇编作品。
需要注意,下列各项在瑞士不受版权保护:
● 法案、法令、国际条约和其他官方立法文件;
● 付款方式;
● 政府部门和公共管理机关发布的决定、会议记录和报告;
● 专利说明书和已公布的专利申请;
● 前述作品的官方或法定的汇编作品及翻译文本;
● 想法、概念和说明。
版权的相关权(Verwandte Schutzrechte)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相关权的种类包括:
● 表演者权;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 广播组织权。
保护的内容
1.版权人享有的权利
■ 对作者身份的认可
● 作者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并有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 作者有权自行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和署何者名字发表其作品。
■ 作品的使用
作者有权自行决定何时及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具体包括:
● 制作作品复制件,特别是以复印、录音、录像和其他方式制作复制件;
● 发行、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销售作品复制件;
● 朗诵、表演、呈现作品、使他人在某一地方获得该作品或通过媒体使他人能按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接触该作品;
● 通过广播、电视或类似的方式(包括有线方式)传播作品;
● 通过技术手段(特别包括有线方式)传播作品,其中技术手段的提供者不是原始广播组织;
● 使他人获知已发表、已传播或已销售的作品;
● 软件作者享有出租权。
■ 作品的完整性
作者有权决定:
● 是否、何时及以何种方式修改作品;
● 是否、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利用作品来创作演绎作品及汇编作品。
2.相关权人享有的权利
■ 表演者权
●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 保护其表演不被贬损对待的权利;
● 使他人在除表演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方感知、观看表演的权利;
● 通过广播、电视或其他类似方法直播或转播其表演的权利;
● 允许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或将其表演固定在某一载体上并复制该载体的权利;
● 发行、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销售载有其表演的复制件;
● 使公众能获知其表演。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 复制、发行、转让、销售、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 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 广播组织权
● 享有转播其播放的节目的权利;
● 使公众观看或收听其播放的节目的权利;
● 对播放节目进行录音录像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数字载体上并复制录音录像的权利;
● 发行、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销售其播放的节目的载体的复制件的权利;
● 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或收听播放的节目的权利。
3.对版权和相关权的限制
■ 权利用尽
在版权人已转让或已同意转让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后,该原件或复制件可以自由转让或自由流通。但只有转让视听作品复制件不对作者行使向公众传播权产生损害时才可以转让或出租视听作品复制件。
建筑作品一经竣工后,产权人有权修改建筑。但作者保留《版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作品不受歪曲的权利。
■ 《版权法》第2编第5章规定的限制
私人目的使用作品,软件的破译、广播作品的传播、使用广播组织存档作品、使用孤儿作品、广播音乐作品的发行、录音制作的强制许可、存档样本和担保复制件、临时复制等。
保护期限
● 版权:普通作品为作者死后70年,合作作品为最后一位合作作者死后70年;电脑程序为作者死后50年,合作作品为最后一位合作作者死后50年;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为作品首次发表后70年。
● 表演者权:保护期限为50年,自首次表演发生时起计算。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保护期限为50年,自录音录像制品发行时起计算;如未发行,自制作完成时起计算。
● 广播组织权:保护期限为50年,自首次播放时起计算。